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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安陆市华鑫化工有限公司、陈月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陆市华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陆市华鑫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95279-1。法定代表人:陈月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凌,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安陆市华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要求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4日,到期日2015年6月24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蚌埠市神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出票人安徽省新龙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安陆市华鑫化工有限公司)的票据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陆市华鑫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安陆市华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栗艳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