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邢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邵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0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