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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邢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邵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0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