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张宽诗与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宽诗,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宽诗,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超,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张宽诗与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302.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殷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宽诗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