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万民与王桂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民,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民,身份证×××,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旭村十五委二组。被执行人王桂华,身份证×××,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城里街15-1号603楼5单元6楼1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号李万民与王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元。现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