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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支行申请执行王建、李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支行,王建,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支行。负责人徐菁,行长。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李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支行申请执行王建、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涛与案外人温光蓉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瑞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