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徐某甲,地址:农安县。被告徐某乙,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徐某甲诉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