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妹香与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妹香,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8号原告黄妹香。委托代理人张臻欣,上海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斌全。委托代理人宋海仁。原告黄妹香诉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妹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臻欣、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海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妹香诉称,原告为曹路镇星晓家园1号XXXX室业主,被告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2月,原告发现房屋客厅的墙上有渗水现象,检查发现系楼顶消防水箱漏水,渗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房屋内木地板、墙面、涂料、踢脚线严重损坏。经浦东新区曹路镇星晓家园居委调解,双方于2014年3月24日签署调解书,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费、人工费等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责修缮。原告修缮后,2014年4月8日,楼顶消防水箱再次漏水渗入原告家中,造成地板、墙面受损。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受损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水箱漏水是事实,同意为原告修理或赔偿,但认为不可能修理的和原来一样。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曹路镇星晓家园1号XXXX室业主,被告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2月,因被告管理的楼顶消防水箱漏水,渗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房屋内木地板、墙面、涂料、踢脚线严重损坏。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经浦东新区曹路镇星晓家园居委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费、人工费等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责修缮。2014年4月8日,楼顶消防水箱再次漏水渗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的地板、墙面再次受损。原告遂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请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作了工程预算,预算总额为25,036.31元,其中材料费为19,280.75元,人工费为5,755.56元;被告请上海冰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也作了工程预算,预算总额为11,925元,其中材料费为10,320元,人工费为1,605元。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工程预算费用过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工程预算费用过高。另外,原告认为,房屋装饰修缮过程中,需要拆搬家具、外借房屋居住,共需要4,51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9,546.31元。本院调解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最少赔偿20,000元,被告最多愿意赔偿15,000元,故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由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作的工程预算清单、上海冰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作的工程预算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被告未能有效管理和修缮楼顶消防水箱的漏水,导致水渗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的地板、墙面二次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本案的情况,由原告修理,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为宜。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参照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工程预算费用,结合本院实地查看的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妹香18,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