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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班珂与韩胜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班某,女,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被告:韩某,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