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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海英、刘海峰与青岛城阳顺通加油站物权保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英,刘海峰,青岛城阳顺通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申请执行人刘海峰。被执行人青岛城阳顺通加油站,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社区。投资人王萍,该加油站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刘海峰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顺通加油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黑M×××××号重型自卸货车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