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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西彭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西彭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西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韦亚武,系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西彭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崔某某诉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西彭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