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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龙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0)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03-10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龙兵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龙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龙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