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红刚与孙祥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红刚,孙祥龙,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红刚,男,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审被告:孙祥龙,男,汉族,住太原市。原审原告刘红刚与原审被告孙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迎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孙祥龙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迎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并检民(行)监(2014)14010000122号民事抗诉书,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0)迎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忻昕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森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