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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红刚与孙祥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红刚,孙祥龙,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红刚,男,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审被告:孙祥龙,男,汉族,住太原市。原审原告刘红刚与原审被告孙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迎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孙祥龙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迎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并检民(行)监(2014)14010000122号民事抗诉书,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0)迎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忻昕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森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