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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谢敏骗取贷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150号被执行人谢敏,女。被执行人谢敏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谢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谢敏未履行给付罚金义务,该案于2015年1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敏骗取贷款罪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谢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谢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敏未履行的缴纳罚金义务,应由谢敏继续给付,待日后,谢敏有履行能力时,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