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振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振宇,赵龙,张军,李大杰,王淮,郭常青,张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振宇,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被执行人赵龙,男,汉族,1976年7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大杰,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淮,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郭常青,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垠才,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0)安飞证经字第1399号公证书,于2012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