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知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蒋x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蒋x,系常州市xx音乐酒吧经营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蒋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蒋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为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波代理审判员 王海岸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