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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秦本进与李溢波欠款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秦本进,男。被申请人李溢波,男。申请人秦本进与被申请人李溢波因欠款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秦本进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溢波所有丰田牌锐志车辆一台。申请人秦本进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溢波所有丰田牌锐志车辆一台。二、查封申请人秦本进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龚丁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