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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丽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435号原告徐丽丽。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住苏州市东环路1408号。负责人江晓华。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丽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元,由原告徐丽丽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莹妍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