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x奎,姚x芝,梅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奎,男。委托代理人徐x波,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芝,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x波,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阳,女。上诉人高x奎、姚x芝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1日受理,29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奎、姚x芝及其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x波,被上诉人梅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上诉人姚x芝。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