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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崔某、伊某甲等与车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阜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崔某。原告:伊某甲。原告:伊某乙。原告:姚某。被告:车某甲。被告(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车某乙(系车某甲之父),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阜城镇对寨村,身份证号码1330311963********。被告(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彭某甲(系车某甲之母),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阜城镇对寨村,身份证号码1330311963********。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伊某甲、伊某乙、姚某与被告车某甲、车某乙、彭某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车某甲、车某乙、彭某甲赔偿原告崔某、伊某甲、伊某乙、姚某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已给付2万元,剩余18万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被告车某甲、车某乙、彭某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李栋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书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