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与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杰,冯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张志杰,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冯鹏,男,1975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志杰与被告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晨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志杰诉称:2014年10月29日10时30分,张志杰驾驶京BNXX**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顺义区四纬路时,被告冯鹏驾驶京QEEX**小型轿车突然向右并线,原告躲闪不及导致原告车左侧后门及左侧后轮眉与被告车辆右前侧相刮蹭,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认定双方填写事故快速处理协议,被告冯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志杰无责任。第二天,双方去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定损,该公司从中撮合以300元将修车事宜了结,原告同意,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出租车运营成本和误工费时,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6日在北京新明精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车辆维修。故原告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如下:1.车辆承包金损失932.12元,误工费559.27元,共计1491.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鹏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10时30分许,张志杰驾驶京BNXX**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顺义区四纬路时,适有冯鹏驾驶京QEEX**小型轿车经过,两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京BNXX**出租车受损。后经双方协议,冯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志杰无责任。张志杰提交北京新明精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证明称,京BNXX**于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6日来厂维修。张志杰系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员,承包运营京BNXX**号出租车,每月承包费6500元。张志杰提交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证明称,每月车辆燃油补贴1425元。张志杰提交的承包营运合同书第十一条载明,每月“岗位补贴为54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合同、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冯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承包金及误工费属于原告张志杰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对于原告张志杰上述各项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原告张志杰从事的出租车行业依据相关规定有相应类型的补贴,但原告张志杰主张的承包金损失并未将补贴扣减,本院依法对此予以考虑并酌定原告张志杰的承包金损失具体数额。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原告张志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如下:承包金损失453元,误工费39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8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张志杰的承包金损失及误工费由被告冯鹏负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志杰明确称不要求被告冯鹏所有的京QEEX**小型轿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负担赔偿责任,本院审核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鹏赔偿原告张志杰承包金损失、误工费共计八百四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张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冯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晨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