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东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东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颖,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东清。上诉人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东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中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