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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西安丰禾工贸有限公司、铜川同安药业有限公司与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丰禾工贸有限公司,铜川同安药业有限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丰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平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铜川同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15号。法定代表人石景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安门外116号甘霖大厦513室。法定代表人腾道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淑文,该公司副总经理。西安丰禾工贸有限公司、铜川同安药业有限公司与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安丰禾工贸有限公司、铜川同安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转让款4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登记有铜建国用(2009)第印14号土地使用权一宗,随即向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此宗土地。因该宗土地被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查封土地适宜处置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