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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仝卫党与被上诉人陈海民、原审被告杨新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卫党,陈海民,杨新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卫党。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民。原审被告杨新爱。上诉人仝卫党因与被上诉人陈海民、原审被告杨新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仝卫党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日,陈海民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仝卫党申请撤回上诉申请、陈海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陈海民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仝卫党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原告陈海民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仝卫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 合 林代理审判员 闫 海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