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巳、王某午等41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高某甲,王某甲,王某巳,王某午,姜某甲,王某癸,王某乙,王某丙,王某辰,郝某甲,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刘某甲,张某甲,郝某乙,王某辛,朱某甲,刘某乙,祖某甲,王某壬,王某戊,贾某甲,李某甲,姚某甲,王某丑,王某寅,郭某甲,王某未,钟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桑某甲,张某丙,王某酉,王某子,张某丁,王某卯,王某申,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