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少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少刑初字第27号陈玺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少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1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9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周某和龚某,摩托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均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沿佛山市三水区X495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19KM+700M路段时,摩托车方向失控驶出右侧路面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被害人周某、龚某及被告人陈某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周某、龚某及被告人陈某均被送往医院抢救。其中,被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龚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支付了被害人周某家属人民币4万元赔偿款。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黎某某、龚某的证言,佛山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收条,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在事后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