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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梁世诚与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诚,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梁世诚,现住万全县。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洗马林镇东沙河64号。法定代表人孙芝仙,总经理。原告梁世诚诉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芝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世诚诉称,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云海军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2014年2月3日两次向我借款90000元,借款利息均按照年息每年1200元/万元计算,并给我写下两张借条。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现因我和妻儿有病在身,急需用钱治疗,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应付利息。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与2014年2月3日,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芝仙的丈夫云海军两次向原告梁世诚借款90000元,并分别出具两张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梁世诚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按年息1200元/万元,云海军,2013年11月1日”;“今借到梁世诚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利息按年息1200元/万元,云海军,2014年2月3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梁世诚持有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表明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条上关于利息的约定合法,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世诚借款1.本金50000元及17个月的利息8500元;2.本金40000元及14个月的利息5600元。两项共计本金90000元,利息141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张家口绿然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