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彭明与周冠敏、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周冠敏,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彭明,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冠敏,男,50多岁,汉族,个体户。被告:周军,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诉被告周冠敏、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