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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彭明与周冠敏、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周冠敏,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彭明,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冠敏,男,50多岁,汉族,个体户。被告:周军,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诉被告周冠敏、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