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杨XX与王X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司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杨XX,女,46岁,住第八师北野地镇一四一团。申请人:王X,男,20岁,住第八师北野地镇一四一团。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杨XX、王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XX、王X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第八师一四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X自愿放弃其父亲王XX遗留位于一四一团10小区X号楼XXX室楼房的相应继承份额,由其母亲申请人杨XX全额继承;二、申请人王X自愿放弃其父亲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北野支行的账号为622848337039549xxxx的卡内3500元的相应继承份额,由其母亲申请人杨XX全额继承;三、王XX生前无任何债权债务,若产生债权债务则由申请人杨XX享有和负责清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