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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启顺、余集禄与个旧市卡房镇兰宝采选厂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启顺,余集禄,个旧市卡房镇兰宝采选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启顺,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集禄,男。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依萍,个旧市大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个旧市卡房镇兰宝采选厂。委托代理人刘彪,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启顺、余集禄因与被上诉人个旧市卡房镇兰宝采选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4)个卡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4)个卡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个旧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退回上诉人肖启顺、余集禄。审 判 长  赵绕全审 判 员  甘 峰代理审判员  李 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