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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文嵩与王镇池、温州市青山精细化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嵩,王镇池,温州市青山精细化工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朱文嵩。委托代理人:王香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镇池。委托代理人:王丰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市青山精细化工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青山村。代表人:陈玉茂。委托代理人:陈廷澍,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朱文嵩与被告王镇池、温州市青山精细化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61元,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朱文嵩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梅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