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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熊某,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熊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