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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高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关某。被告李某,住高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