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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颜珍与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颜珍,刘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丁颜珍,女,1967年12月30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金华,女,成年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颜珍诉被告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颜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丁颜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汉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