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郜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郜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郜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