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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郜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郜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郜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