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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卫生局与烟台好丽丝发型设计中心店程珑美容美发工作室卫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卫生局,程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李翠玲。委托代理人:倪铁英、迟安政。被申请执行人:程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卫生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号烟卫公罚(2014)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烟台市卫生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市卫生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烟台市卫生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淑杰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左津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