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武理长诉陶贾政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理长,陶贾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武理长,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运继,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贾政,男,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理长诉被告陶贾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理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理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理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武理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爱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