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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小十字街南侧时,与对向董某某(已判处)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于某某、董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4.967mg/100ml。此事故由呼兰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董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和解。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网查询单、和解书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小十字街南侧时,与对向董某某(已判处)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于某某、董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4.967mg/100ml。此事故由呼兰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某、董某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董某某的家属积极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5月3日王某某电话报案称,呼兰区北大街北小十字街两车相撞。2014年5月23日于某某被口头传唤到呼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两辆摩托车相撞的情况。3、乙醇检验报告书:于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54.967mg/100ml。4、公安网查询单:于某某无驾驶证,摩托车无牌照。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某某、董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6、和解书:董某某赔偿于某某医药费等项费用共计29+000元。7、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于某某的出生日期,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8、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3日20时左右,他开车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北大街十字路口南侧时,他准备超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货车,还没等超过货车时,对面一台摩托车突然就向他前方驶来,两车对面相撞,他就摔倒了。后来就到交警队了。当天中午喝了4两多白酒。9、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14年5月3日20时10分许,他干完活回家,沿呼兰区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小十字街时,不知道什么原因和一台车撞上了。晚上喝多少酒不记得了。被告人于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双方已和解,并取得相互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世丽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石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