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74元。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县供电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且权利人已经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