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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孔祥龙与李永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龙,李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427-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龙。被执行人李永建。申请执行人孔祥龙与被执行人李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2347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4年2月28日前付清余额323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62347元及案件受理费679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59000元,货款余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双方约定款项已付清,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