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刚,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刚。被执行人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站前街1号邮政大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左其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47435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宋任国审判员  兰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管朝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