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庆与被执行人安徽安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庆,安徽安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申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庆,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安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开劳仲裁字(2014)46号仲裁裁定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安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徽安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银行存款12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