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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诉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周跃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军,周跃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张海军,居民。被申请人周跃齐,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海军诉被申请人周跃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海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跃齐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名品虞姬城D区1-18号门面房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跃齐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名品虞姬城D区1-18号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二、对申请人张海军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金城花园10幢3单元3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姬永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