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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亚华与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华,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亚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亚华2014年12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陈亚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所有费用,包括架管赔偿、租金、起诉费等,共计40万元,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承诺三月底前全部付清;二、还款期限第一笔20万元于2015年2月13日前支付,其余20万于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三、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还款,此协议无效。经申请执行人陈亚华确认,其已收到被执行人分两次转款共计400000元,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05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