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侯劲松与陈刚、徐莎、刘静、陆攀宇、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劲松,陈刚,徐莎,刘静,陆攀宇,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侯劲松,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刚,男,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徐莎,女,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刘静,女,生于1983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陆攀宇,男,生于1989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临江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劲松与被告陈刚、徐莎、刘静、陆攀宇、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劲松于2015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劲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侯劲松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