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行非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凌某某、王某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凌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行非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凌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凌某某、王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凌某某、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凌某某、王某某长期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行非审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华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肖胜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