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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李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李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088号运河之东商业中心5-3166。负责人陆长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建中。被告李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李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