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恢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健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恢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田某某,女,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健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