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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苏州赛尔思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于2014年10月22日在其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枪堂村(13)马角里××号的家中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发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可对被告人沈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2支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路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