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芜执字第00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繁昌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后海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后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934-1号申请执行人:繁昌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后海兵,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后海兵有关收入人民币62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