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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汪忠权与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丽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汪忠权。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侠,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丽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权与被告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丽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忠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权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原告汪忠权已预交,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汪忠权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