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汪忠权与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丽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汪忠权。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侠,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丽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权与被告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丽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忠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权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原告汪忠权已预交,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汪忠权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芸 搜索“”